我所屬ㄉ公司是採隔週休制...這樣算違法ㄌ嗎?還有我們公司ㄉ臨時工跟正職ㄉ加班薪水差很多,一到五要固定加班到8:30星期六也一樣.....我們加班薪水有被公司A掉ㄌㄇ?4/19日被移除檔案轉錄我所屬ㄉ公司是採隔週休制...想請問ㄉ是兩週加起來不能超過84小時..這樣算違法ㄌ嗎?還有我們公司ㄉ臨時工跟正職ㄉ加班薪水差很多以女生來算臨時ㄉ1小時96塊而正職ㄉ才86塊....跟當初我面試時所說ㄉ75.5根本不一樣(雖然多ㄌ點)但是也沒加所謂ㄉ1.33或1.66ㄉ怎樣算我們還是有差...更何況週休ㄉ星期六也要上班..不上班會被唸..這樣我們正職ㄉ跟臨時ㄉ沒兩樣不是ㄇ??福利也沒好到哪去..以正常日子來算一到五要固定加班到8:30星期六也一樣.....我們加班薪水有被公司A掉ㄌㄇ? 解答:   因不知該公司從事何種行業,以下係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提下所為之說明,敬請參考。一.我所屬ㄉ公司是採隔週休制...想請問ㄉ是兩週加起來不能超過84小時..這樣算違法ㄌ嗎?如果您們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採隔週休制,兩週計工作十一天,休息三天,11*8=88小時則二週正常工作總時數為88小時,故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每二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二.還有我們公司ㄉ臨時工跟正職ㄉ加班薪水差很多以女生來算臨時ㄉ1小時96塊而正職ㄉ才86塊....跟當初我面試時所說ㄉ75.5根本不一樣(雖然多ㄌ點)但是也沒加所謂ㄉ1.33或1.66ㄉ怎樣算我們還是有差...(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加班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因此,每天排班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延長工作之時間(加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二)您們時薪75.5元,則不論男女生或臨時、正職,每小時加班費應該是1.前二小時部分 75.5*4/3=101元(算到元,角以下四捨五入)2.超過二小時部分 75.5*5/3=126元您們臨時人員一小時一律96元,而正職人員才86元,均有不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三.更何況週休ㄉ星期六也要上班..不上班會被唸..這樣我們正職ㄉ跟臨時ㄉ沒兩樣不是ㄇ??(一)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是勞工,正職人員與臨時人員在勞動基準法上享有同樣的權益。(二)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星期六)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超過四小時部分,因勞基法沒有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否則,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三)因為您們是採隔週休制,週休的星期六雖非法定休息日,而係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公司要求員工照常上班,也要徵求員工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雇主應負刑事責任。四.福利也沒好到哪去..以正常日子來算一到五要固定加班到8:30星期六也一樣.....我們加班薪水有被公司A掉ㄌㄇ? 因為您們從星期一到星期五及隔週休之星期六,要求固定加班到8:30,隔週休之星期六之加班與平日加班,加班費算法相同,每小時短少金額為:1.臨時人員(1)前二小時部分101-96=5元(2)超過二小時部分126-96=30元2.正職人員(1)前二小時部分101-86=15元(2)超過二小時部分126-8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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